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10月17日消息,为持续提高上海市粮食生产水平,促进耕作制度创新,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,近日,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《2025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实施方案》。其中提到,实施目标为,2025年,每区建立不少于1个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试点镇,优先选择“五好两宜”和美乡村试点镇。以千亩示范方为重点,聚焦试点镇,全市建立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示范方80个,示范面积10万亩。示范方水稻平均亩产提高5%以上,秋冬种作物增产增效显著,年经济效益提高5%以上。示范方田容田貌整洁,环境优美,生态效益显著。培育一批懂技术、会管理、善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。
以下为全文:
2025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
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实施方案
为持续提高本市粮食生产水平,促进耕作制度创新,按照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(2023-2030年)>的通知》(农办农〔2023〕17号)相关要求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
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以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为主线,以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,以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和提升耕地质量为导向,选择一批重点街镇整建制推进绿色高产高效行动,围绕良田、良种、良机、良法、良制,系统集成,统筹谋划,重点建设一批千亩以上粮食生产示范方,形成绿色高产高效的现代耕作制度,辐射带动大面积粮食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。
二、实施目标
2025年,每区建立不少于1个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试点镇,优先选择“五好两宜”和美乡村试点镇。以千亩示范方为重点,聚焦试点镇,全市建立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示范方80个,示范面积10万亩。示范方水稻平均亩产提高5%以上,秋冬种作物增产增效显著,年经济效益提高5%以上。示范方田容田貌整洁,环境优美,生态效益显著。培育一批懂技术、会管理、善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。
三、重点任务
(一)优化种植布局。积极探索“水稻+”周年生产模式,根据当地生产实际合理选择秋冬种作物,利用冬闲田发展稻菜、稻油、稻肥等高品质、高效益轮作模式,连片布局、科学种植,形成优良耕作制度,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。
(二)优化品种结构。合理调整水稻早中晚熟品种结构,力争早中熟品种占比提高到50%。重点发展中熟优质食味稻品种和高产杂交稻品种。调优绿肥品种结构,鼓励试点镇种植兼具培肥改土和观赏价值的绿肥品种。因地制宜发展适宜秋冬季种植的稻茬蔬菜。
(三)优化配套技术。加强水稻、绿肥和越冬蔬菜等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集成应用。推广应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、智能农机等先进适用农机装备。鼓励通过肥料化、饲料化、基料化、能源化等途径实现秸秆离田利用,试点镇千亩示范方离田利用率达到90%以上。
(四)加强生产管理。鼓励农机、育秧和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实施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。示范方生产管理实现良种供应、肥水管理、病虫防治、技术指导、机械作业“五统一”。加强田容田貌管理,优化农田环境。
(五)加强示范带动。各试点镇总结形成1-2套可复制、可推广的茬口模式和配套技术模式,通过典型引领,以点带面,形成优良耕作制度,带动全镇农业增产增效,打造绿色农田景观带。
四、实施步骤
(一)制定方案。各区和试点镇要制定实施方案,明确实施内容、实施区域、技术路径、操作方法和保障措施等内容,确保项目落地落实。
(二)申报审核。各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符合条件的镇和规模化经营主体积极参加、自愿申报。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、种植面积、关键技术、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。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,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。
(三)过程记录。实行“一主体一档案”。区级农业技术部门落实工作人员,指导实施主体及时做好作物生产过程中关键技术应用、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等生产管理档案。生产管理档案的完整性、精准性、时效性作为年度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(四)检查验收。市、区两级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、实割测产验收等工作。对各示范方和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定,评定结果作为对经营主体的奖补依据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强化政策引导。各区要高度重视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和现代耕作制度创新,争取财政支持,聚焦现有扶持政策,将“五好两宜”和美乡村试点、生态补偿等财政资金向试点镇倾斜。
(二)做好指导服务。市、区两级农技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的技术指导。建立专家对口联系包片制度,开展专家巡回指导。同时,试点镇要落实技术专员,全过程、全环节落实相关工作,提高技术到位率。
(三)加大宣传力度。各示范方应统一树立标识标牌,明确重点作物、技术模式、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等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同时,应加强典型经验和做法的挖掘,充分利用网络、报纸、电台、电视等主流媒体扩大宣传。
(四)工作进度安排。2024年10月31日前,各区和试点镇上报实施方案。2024年12月31日前安全杠杆炒股官网,上报项目实施主体名单。2025年12月20日前,各区和试点镇上报工作总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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